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