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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待医〔2022〕11号

        时间: 2022-06-02 15:40 来源: 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创新,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议管理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互联网医院),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应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签订补充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充协议期限应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二、完善支付政策

        将互联网医院按规定开展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支付政策,其费用纳入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结算管理范围,统一结算。

        三、加大信息建设

        互联网医院应依托医保电子凭证,采用信息手段、人工审核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真实身份。实现“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医保移动支付,为患者提供电子发票。互联网医院应当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全流程可追溯、可监控。

        四、强化基金监督

        各地医保部门要将“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审核与监管,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就医模式下监管形式,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数据研判,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对于虚构医疗服务、分解服务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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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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