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2.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苏环办(2018)5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三、实施原则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贯彻依法、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以明确的奖励条件为依据,规范举报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强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手段,提高企业依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0条。
1、适用范围
适用于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2、实施主体
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生态环境局、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生态环境局驻各地生态环境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3、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4、适用奖励的具体举报内容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5)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7)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8)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9)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行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11)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12)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5、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可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
6、奖金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奖励金额为1000元;处罚金额在10万以上至5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处罚金额在50万以上至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处罚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奖励金额为10000元。同时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100%、75%、50%的标准予以奖励(按日计罚的,参照首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涉及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按照奖励金额最高的标准予以奖励。
7、奖励程序
(1)登记。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相关举报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件进行登记,准备相关材料,填写审核表。
(2)审核。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处理情况和建议奖励进行审批核定。
(3)告知。举报人提供了具体联系信息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奖励核定后十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提供具体联系信息的举报人,可自行关注生态环境部门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公示。
(4)领奖。举报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示的信息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奖励。匿名举报的,在申领奖励时,应当提供六位数密码及本人身份证,以便核实。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