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2019年8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都明确要求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近年来,为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完善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中央、省、市先后出台了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构建形成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相关工作要求需要在新的办法中加以体现。
此外,随着项目管理要求的提高,原文件中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以及资金的分配方式等没作明确,对项目管理的要求过于详细,无法满足统筹整合管理上的需要,必须加以调整完善。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
4.《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38号,2018年11月9日)
5.《中共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委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19﹞36号,2019年10月21日)
6.《市政府关于印发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1﹞9号,2021年8月9日)
7.《关于印发<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级市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8﹞68号,2018年12月24日)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级市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8.《江苏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管理规范》(苏财法﹝2021﹞20号,2021年11月16日)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从2021年初,市财政局着手对有关财政、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学习,形成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先后征求局内部处室意见,并与农口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意见吸收后,经过局领导两次修改,印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涉及农业农村资金的17家部门征求意见,再发各县级市(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部分乡镇财政分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继续完善。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并修改,在政府网站公示,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廉洁性审查,最终形成当前送审稿,报局党组集体审议决定。
四、主要内容
1.着眼构建“1+N”支农资金管理框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中央、省、市推出了一系列强农惠民农政策,财政支农资金涉及面广、项目数量多、资金量差异大,需要有一个总体指导性文件加以规范。参照《det365手机版_ibay365_北海365最新房屋出租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结构形式,结合形势任务、探索实践和现实情况,起草本《办法》。《办法》对支农资金的定义、管理基本原则、部门职责、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计划在此基础上,针对“十四五”期间重点支农项目,联合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具体项目管理制度,形成新一轮的支农政策管理框架。
2.体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方向。在基本原则中明确推进财政金融互动,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在支农资金分配使用中明确,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为辅。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根据综合性、个性化、绩效评价三种因素为依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切块下达资金。
3.重点突出财政资金管理职能。为此,在结构内容上,除了保留原明确的部门职责、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实行属地监管要求外,删除了原文件中主管部门实施的有关项目管理的一些规定,增加了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方面的规定,对支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防范支农资金涉及面广、管理层级多带来的风险。支农资金补助对象主要涉及乡镇、村委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覆盖面广、管理层级多,容易出现管理漏洞。为此,办法在以往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乡镇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属地管理,对支农资金申报主体、使用主体的责任也有明确,压实相关各方的责任,防范化解工作风险。
2.防范支农资金预算编制、分配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通过明确编制支农资金预算,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设立背景、绩效目标、实施期限、支持范围、分配方式、补助标准等要求,避免了政策设立的简单化,提高政策精准性,坚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后,商市级财政部门,然后再实施项目公示、内部报批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市级层面有明确的操作规范,规避管理风险,也给各县级市(区)、基层提供了管理上的参考模式。
3.杜绝政策操作不透明、政策实施偏差得不到纠正的风险。办法强调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支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政策要在“阳光下”实施,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加强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反馈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按流程调整政策措施。办法也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农资金安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