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财政局、苏州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苏财资环〔2021〕27号)要求,现下达2021年度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2123万元,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资金按“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系统”中的项目储备情况分配,专项用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已入省库”项目。
二、请严格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规范组织项目验收,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具体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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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